通過政策引導,鼓勵資金、人才等資源投向軟件產業,進一步促進軟件園和軟件出口基地建設(《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第一章第一條)
鼓勵國內、外各類創業基金、投資公司、上市公司和其他機構依法在浦東新區建立投向軟件產業的各類投資機構(《關于浦東新區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第二章第五條)
浦東新區對軟件企業和新區審批權限內的集成電路企業實行"直接登記制",享受快速、高效的審批程序(《關于浦東新區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第二章第八條)
企業進口軟件(含軟件技術)再開發后出口的,經海關核準,對該進口軟件(含軟件技術)采取適當保稅措施或按加工貿易辦法辦理(《關于本市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規定》第二章第十三條)
財政政策
對新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軟件企業、集成電路生產企業二年內實現的利潤總額可補貼7%,其中外高橋保稅區注冊經營的上述企業,其實現的利潤總額在第三、四年減半補貼(《關于浦東新區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第四章第十九條及《關于調整浦東新區"十五"財政政策的通知》);
其它類型企業可享受從經營年度起二年內實現的利潤總額財政補貼7%,第三年補貼3.5%,第四、五年補貼2.5%(需加入保稅交易市場)(《浦東新區"十五"期間財政扶持外高橋保稅區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及《關于調整浦東新區"十五"財政政策的通知》
對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其三年內實現的增加值可補貼4%,其后二年可減半補貼(《關于浦東新區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第四章第十七條);
對上海浦東軟件園內企業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自行生產的集成電路產品,其三年內實現的增加值可補貼4%,第四至第八年減半補貼(《關于浦東新區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第四章第十八條);對新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軟件企業、集成電路生產企業二年內實現的增加值可補貼4%,其中外高橋保稅區注冊經營的上述企業,其實現的增加值的補貼可延長一年《關于浦東新區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第四章第十九條);
區內其它類型企業銷售產品實現的增加值可補貼3%(加入保稅區交易市場)
對上海浦東軟件園內企業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自行生產的集成電路產品,其三年內實現的營業收入可補貼5%,第四至第八年減半補貼(《關于浦東新區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第四章第十八條);
對新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軟件企業、集成電路生產企業二年內實現的營業收入可補貼5%,其中外高橋保稅區注冊經營的上述企業,其實現的營業收入的補貼可延長一年(《關于浦東新區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第四章第十九條);
區內從事倉儲業務的企業,其二年內實現的營業收入可補貼5%,后三年減半返還(條件:租賃或自建1000平方米以上倉庫 )
其它補貼政策
契稅補貼:軟件生產企業生產用房契稅財政補貼50%(《浦東新區"十五"期間科技發展優惠措施》第四類第四項第四條)
其它:對軟件企業使用新區軟件產業技術增值服務平臺的通訊和服務費給予30%的補貼(《浦東新區"十五"期間鼓勵和支持軟件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
對企業因申報認定軟件企業和軟件產品所發生的測試和登記費用,給予70%的補貼(《浦東新區"十五"期間鼓勵和支持軟件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
通過CMM認證的企業,扣除上海市相應補貼費用后,新區對通過CMM2級認證的企業,補貼余額的30%,對通過CMM3級以上認證的企業,補貼余款的50%(《浦東新區"十五"期間鼓勵和支持軟件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
出口軟件產品貸款貼息,企業如取得單筆合同超過50萬美元出口訂單,并取得銀行貸款的,新區給予為期一年的30% 貸款利息的貼息(《浦東新區"十五"期間鼓勵和支持軟件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
區內企業均可設立外匯現匯帳戶,并可將外匯資本金帳戶和結算帳戶的外匯劃轉使用(參見《保稅區條例》);
區內企業貿易項下的收付匯不實行非保稅區的結售匯制及外匯核銷,企業的外匯收入可全額留存(參見《保稅區條例》);
企業稅后利潤可自由兌換外匯匯回境外投資方(參見《保稅區條例》)
人才政策
軟件企業的工資總額和工資水平不受額度限制,由企業自主決定。其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可在計算企業應納所得額中予以扣除(《關于浦東新區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第七章第三十條);
軟件企業中,外省市員工和出國留學人員可優先解決本人、配偶及子女的戶口問題(《關于浦東新區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第七章第三十二條);
軟件企業員工因公出國,可按"一次審批一年內多次有效"的規定辦理出國手續(《關于浦東新區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第七章第三十六條);
對開發出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軟件設計人員的獎勵,經市信息辦報市政府批準,免征個人所得稅(《關于浦東新區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第二章第十五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