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簡易建設項目免于設計方案審批的實施意見
各有關單位:
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市建設交通委市規劃國土資源局制訂的〈上海市建設工程行政審批管理程序改革試行方案〉的通知》(滬府辦發[2009]11號)的規定,現對“簡易建設項目免于設計方案審批”提出具體實施意見如下:
一、本意見適用于下列建設項目:
(一)臨時建設項目。
(二)零星建設項目,包括棚戶簡屋的修建、建制鎮的個人住房建設、沿城市道路的房屋門面裝修以及戶外廣告設施的安裝。
(三)位于工業區內的通用廠房、普通倉庫。
通用廠房,或稱標準廠房,是指工業園區內,按該園區產業目錄指導建設,高度小于24米的工業生產建筑和配套管理用房。不包括下列建筑:
1、高度大于等于24米的建筑;
2、工業區內獨立的辦公建筑;
3、工業區內的商業建筑、居住建筑。
普通倉庫,是指工業園區或倉儲園區內,儲存一般貨物的倉庫,不包括儲存易燃、易爆和劇毒等危險品的專用危險品倉庫。
(四)建筑面積500平方米(含)以下小型建(構)筑物。
二、建設項目位于歷史文化風貌區的核心保護范圍、建設控制范圍內的,或者位于優秀歷史建筑的保護范圍、周邊建設控制范圍內的,仍應實施設計方案審批。
此外,按規定需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仍需進行設計方案審批。
三、屬于本規定第一條所列情形的建設項目,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在土地出讓或核發選址意見書、核定規劃設計條件時,應當告知建設單位規劃設計要求,并注明“本項目可在簽定告知承諾書后,免于設計方案審核。”
申請人簽定“告知承諾書”后,無需再向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報送建設工程設計方案。
四、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在審批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交“告知承諾書”的復印件,核對建設項目各項規劃設計條件要求是否已經落實。未落實規劃設計條件的,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