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資產收購的特征
1.資產收購
資產收購,是指一家企業(受讓企業)購買另一家企業(轉讓企業)實質經營性資產的交易。
2.資產收購的特點
(1)資產收購所支付的對價包括股權、非股權(現金、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其他資產)。
(2)對于涉及國有股權的,審批部門還包括負責國有股權管理的部門及其地方授權部門,審批要點是資產轉讓價格是否公平、國有資產是否流失。對于涉及上市公司股權或資產轉讓的的,審批部門還包括證監會,審批要點是上市公司是否仍符合上市條件、是否損害其他股東利益。
二、資產收購的稅務處理
1、資產收購的土地增值稅處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規定,對于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對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但是,資產收購不適用上述政策,無論受讓方采取何種方式支付對價,轉讓方產權主體發生變更,均視為取得了收入,需要交納土地增值稅。
2.資產收購的契稅處理
在資產收購中,以貨幣資金為對價獲取被收購方的土地、房屋所有權,屬于購買行為;以非貨幣資金為對價獲取被收購方的土地、房屋權屬,屬于交換行為,二者均發生了土地、房屋權屬的轉移,收購方需按照收購合同中土地、房屋的作價繳納契稅,合同價格不公允的,按照市價作為計稅基礎。
3.資產收購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企業重組處理分為一般性稅務處理和特殊性稅務處理。
一般性稅務處理
被收購方應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收購方取得資產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被收購企業的相關所得稅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
特殊性稅務處理
資產收購,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產不低于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50%,且受讓企業在該資產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轉讓企業取得受讓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受讓企業取得轉讓企業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轉讓方取得的非股權支付資產所對應的轉讓所得或損失=(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被轉讓資產的計稅基礎)×(非股權支付金額÷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
轉讓方取得股權的計稅基礎=所轉讓資產原有計稅基礎+支付的補價(減去收到的非股權支付額)+收到非股權支付額所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三、資產收購的稅收籌劃要點
1、股權置換型資產收購籌劃
通過股權支付形式實施資產收購,享受特殊性稅務處理優惠。同時盡量滿足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規避增值稅。
2、資產收購后進行組織結構調整的籌劃
資產收購完成后,收購方可選擇將所收購的經營性資產,以及收購方原有資產,再行剝離,組建分公司或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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