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經政府批準、確認、考核通過的合作區,在符合商務部、財政部關于《境外經貿合作區資金管理辦法》、《境外經貿合作區確認、考核暫行辦法》的前提下,可享受合作區發展資金的支持。
二、相關金融機構對符合國家政策規定和貸款條件的建區和入區企業,積極提供必要的授信支持和配套金融服務。
三、對投資到合作區的設備、原材料和散件,按政府統一規定的退稅率和其它規定辦理出口退(免)稅。落實和完善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的所得稅政策。
四、簡化項目審批和外匯審查手續,合作區相關業務人員出國手續一年內一次審批多次有效。
五、合作區建設所需施工器械(含配件)、工作人員自用的辦公生活物資,以及其它從國內運出返回的物資免于檢驗;對運往合作區的原材料、全新機器設備、施工材料(包括安裝設備)優先安排實施檢驗檢疫。提供進出境通關便利。
六、通過雙邊途徑,就合作區的土地政策、稅收政策、勞工政策、基礎設施配套以及貿易投資便利化措施等加強與駐在國政府的磋商,為合作區建設提供支持。切實維護好我企業和人員的合法權益,保障投資和人員安全。
七、針對合作區建設特點,研究增加保險品種,為建區和入區企業提供國別風險分析咨詢、投資保險、出口信用保險和擔保等一攬子保險服務。
八、對相關人員的培訓工作。就合作區建設的有關知識、我對外投資合作的方針政策、駐在國法律制度、風俗習慣、企業社會責任等提供培訓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