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暫行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
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三)房屋買賣;
(四)房屋贈與;
(五)房屋交換。
另參考《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關于契稅若干政策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0號)第二條規定,取得自建房用地的,應依法征收土地契稅。
自建房建成后自用的,不征收房屋契稅。
因此,公司自建廠房辦理房產證時無需繳納契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