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1~7月工業用地占成交量過半
傳聞已久的個稅強制征收這次要動真格,賣房人不能再抱僥幸心里。焦點房地產網今日獲悉,國稅總局已經發文,要求各級稅務機關嚴格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82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56號)的規定,在房地產交易場所設置稅收征收窗口,將個稅與轉讓環節應繳納的營業稅、契稅、土地增值稅等稅收一并辦理;暫沒有條件在房地產交易場所設置稅收征收窗口的,也要委托契稅征收部門一并征收個人所得稅等稅收。
文件要求,個稅征收時以實際成交價格為轉讓收入。納稅人申報的住房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征收機關依法有權核定其轉讓收入,但必須保證各稅種計稅價格一致。
合理費用更加明確 裝修費、按揭利息可扣除 按156號文件,個稅按“轉讓收入-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的20%征收。
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是指:納稅人在轉讓住房時實際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稅金。
而此次108號文中,對于“合理費用”與之前的文件相比有了更明確的界定,并從2006年8月1日起執行。合理費用包括實際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住房貸款利息、手續費、公證費等費用。
其中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需要賣房人能提供實際支付裝修費用的稅務統一發票,并且發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與轉讓房屋產權人一致。已購公有住房、經濟適用房最高扣除限額為房屋原值的15%;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額為房屋原值的10%。 但賣房人原購房為裝修房,即合同注明房價款中含有裝修費(鋪裝了地板,裝配了潔具、廚具等)的,不得再重復扣除裝修費用。
若出售的是以按揭貸款方式購置的住房,其向貸款銀行實際支付的住房貸款利息,憑貸款銀行出具的有效證明據實扣除。 此外,賣房人按照有關規定實際支付的手續費、公證費等,憑有關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據實扣除。
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 個稅按住房轉讓收入1%-3%征收
若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按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具體比例由地稅部門根據納稅人出售住房的所處區域、地理位置、建造時間、房屋類型、住房平均價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轉讓收入1%-3%的幅度內確定。
原個稅優惠政策不變
原個稅優惠政策依然不變。即:對出售自有住房并擬在現住房出售1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納稅人,其出售現住房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先以納稅保證金形式繳納,再視其重新購房的金額與原住房銷售額的關系,全部或部分退還納稅保證金;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同時國稅局強調,要不折不扣地執行上述優惠政策,確保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建立個稅保證金專戶和納稅人檔案 確保保證金退還
按照上述優惠政策,納稅人須先繳納個稅再獲得退還的保證金,因此國稅局要求各級稅務機關做好個稅納稅保證金收取、退還和有關管理工作。
文件要求建立個人所得稅納稅保證金專戶,為繳納納稅保證金的納稅人建立檔案,加強對納稅保證金信息的采集、比對、審核;向納稅人宣傳解釋納稅保證金的征收、退還政策及程序;認真做好納稅保證金退還事宜,符合條件的確保及時辦理。
